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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處理社區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送醫作業流程(104.5.27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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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1款精神疾病之定義:「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
- 精神衛生法第32條:「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民眾發現前項之人時,應即通知當地警察機關
或消防機關。」 -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辦理。個案如有明顯之精神疾病症狀,例如:視聽幻覺、胡言亂語、不恰當的情緒反應(忽哭忽笑)、精神恍惚反應明顯延宕、意圖自殺或自我傷害、與之對談有妄想等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請立即協助送醫;倘有難以判定之疑似精神疾病個案,可聯絡當地衛生所查詢
或協助判別,聯絡電話如附表。 - 警察機關依法律程序處理完畢後,無法判斷個案精神狀況,連絡當地衛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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