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身心障礙手冊流程 |
| |
身心障礙手冊流程 
※注意事項 - 身心障礙者因障礙狀況改變時,自行申請重新鑑定,除檢具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及1吋半身相片3張外,並應另檢附三個月內診斷證明。
- 植物人或癱瘓在床無法自行至醫療機構辦理鑑定者,除檢具申請文件外,另需檢具植物人或臥病在床之診斷證明書及彰化縣身心障礙者到宅鑑定服務申請書,至戶籍所在地由公所社會課函文衛生局,指派鑑定醫療機構醫師前往鑑定。
- 對於結果有異議者,可申請覆檢應於收受鑑定結果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之,預期者不受理。
◎殘障津貼申請須知 一、條件: -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市。
- 持有殘障手冊。
- 未經政府安置或補助收容教養費者。
- 未領市政府發給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者,但領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老人津貼者,不在此限。
二、流程: - 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索取申請表及切結書乙份,帶全戶戶籍謄本,殘障手冊正本及正、反面影本、申請人之私章、身份證明文件、郵局存戶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 中低收入戶身障生活補助申請調查表。
※生活補助費每月核發標準: - 低收入戶:輕度:4,700元、中度以上:8,200元
- 中低收入戶:輕度:3,500元、中度以上:4,700元
- 非屬前二款:輕度:3,500元、中度以上:4,700元
|
|
 |
|
 |
|
 |
|